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1月3日,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對涉居住型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審判情況進行通報。近五年來,該院審理的相關案件數(shù)量持續(xù)保持高位,并呈現(xiàn)波動增長趨勢。該類糾紛多由出租人、承租人或中介機構違反誠信原則而出現(xiàn)違約行為引發(fā),尤其是承租人單方違約案件占比最高。


通報會現(xiàn)場。圖源:順義法院


根據(jù)順義法院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過去五年內(nèi),該院共審理涉居住型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2370起,其中承租人違約案件占比最大,達65%,其次為中介機構違約糾紛,占比18%,出租人違約案件占比15%。出租人違約的表現(xiàn)主要集中在交付不符合使用條件的房屋、房屋存在權利瑕疵以及提前收回房屋等問題。承租人方面,違約行為通常包括未按時支付租金、擅自轉(zhuǎn)租、未按約定使用房屋以及未按時騰退房屋。中介機構的違約行為則常見于收取租金后“跑路”,損害租賃雙方的利益。


居住型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頻發(fā),主要源于法律意識淡薄和合同約定不清。許多出租人與承租人在簽訂合同時未對關鍵條款進行明確約定,如租金支付時間、違約責任及合同解除后的交接事項,導致糾紛頻發(fā)。此外,部分出租人和承租人違背誠信原則,未按照合同履行義務,進一步加劇了糾紛的發(fā)生。中介機構的不規(guī)范行為亦是導致糾紛的重要原因,部分中介通過降低租金或傭金等手段誘導承租人簽訂合同,隨后未按約履行責任,甚至“跑路”卷款,造成出租人與承租人雙重損失。


對此,順義法院民三庭庭長王曉磊建議,承租人應實地了解房屋現(xiàn)狀,核實產(chǎn)權信息,確保房屋質(zhì)量、設施符合需求,并確認出租人是否具備合法出租資格。對于轉(zhuǎn)租的房屋,次承租人應謹慎選擇,核實出租人是否同意轉(zhuǎn)租;其次,租賃雙方應選擇信譽良好的中介機構。尤其是出租人,應盡量直接出租房屋,避免租賃給中介引發(fā)的超期出租問題。付款周期也應合理控制,避免超長付款周期帶來風險;租賃雙方應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各自權利義務,避免口頭承諾造成不必要的糾紛;雙方應遵循誠信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


編輯 楊海 校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