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我國第16個全民健身日當天,北京市延慶區(qū)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總結涉體育行業(yè)預付式消費類案件審理情況并發(fā)布三起典型案例。一是健身場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身體受損,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二是健身房停業(yè)后提出替代性消費方案,消費者有權拒絕,并主張解除合同、退還預付費;三是私教合同具有較強人身屬性,健身房不得基于格式條款約定自行更換私人教練。
據(jù)北京市延慶區(qū)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董曉軍介紹,該院2022年1月至2024年6月審結近200個涉體育行業(yè)預付式消費糾紛案件,相關案件存在標的不大、群體訴訟、缺席率高、調(diào)撤率低、執(zhí)行率低等特點。其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占比約95%,多因退費退卡引發(fā),涉及法定或約定的合同解除權、價款返還請求權;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占比近4%,多因健身房運動中受傷、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等引發(fā),主要涉及獲得賠償權。
8月8日,北京市延慶區(qū)人民法院新聞發(fā)布會現(xiàn)場。延慶法院供圖
健身房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消費者受傷,應承擔相應責任
新京報記者從延慶法院了解到,2022年5月,崔某與某文化公司簽訂《服務協(xié)議》,由某文化公司為其提供健身服務。2023年1月,崔某在健身房使用動感單車進行鍛煉,使用過程中,單車腳踏板處皮帶突然斷裂,導致崔某左腳踝被腳踏板卡住而受傷。崔某于事發(fā)當日前往醫(yī)院就診,傷情診斷為左外踝骨折、距腓前韌帶損傷。崔某后訴至法院,要求某文化公司賠償給其造成的損害。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崔某在被告健身房辦理會員卡并預存相關費用,雙方就此形成服務合同關系,健身場所不同于一般公共場所,健身器材的損壞會對使用者造成嚴重后果,作為健身場所經(jīng)營者,應做好健身器材的及時檢修和維護保養(yǎng),以保證消費者在健身場所的基本人身安全。本案中,被告公司對損害的發(fā)生具有過錯,且不存在減輕責任的情形,故應對崔某的合理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健身房停業(yè)后提出替代性消費方案,消費者有權拒絕
另一起案例顯示,2021年5月11日,郭某向某體育發(fā)展公司支付健身服務預付費2700元。2022年3月,該公司春節(jié)放假閉店后一直未營業(yè),后店長發(fā)送短信通知稱公司無法經(jīng)營,將會員卡剩余價值轉讓至附近飯店。郭某了解到,飯店對于會員卡價值有消費限制,每次結賬只能花費一半金額,另一半需現(xiàn)金支付,故不同意轉店方案。郭某與公司就退費事宜協(xié)商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剩余費用。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郭某與公司簽訂的健身協(xié)議屬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F(xiàn)某體育公司已不再經(jīng)營,其提出替代性消費方案后應與消費者充分進行協(xié)商并獲得消費者的明確同意。由于郭某不同意轉店方案,故合同權利義務并未發(fā)生轉讓。郭某辦理案涉健身卡目的無法實現(xiàn),有權要求解除健身協(xié)議并要求公司退還尚未使用的健身卡余額。
健身房不得基于格式條款約定自行更換私教
延慶法院公布的第三起案例顯示,張女士自某健身公司處購買了10節(jié)私教課程,明確表示由女性教練王某提供健身服務。消費5節(jié)課后,王某從該健身公司離職。張女士不同意健身公司分派其他私教進行服務的提議,堅持要求退費。公司稱健身合同中約定“如遇會員指定的私人教練無法完成訓練指導(如離職、病退等原因),健身房有權分派其他合格私人教練為會員繼續(xù)提供服務”“會員單方提出解除合同視為違約,應支付違約金”,故不同意退還費用。張女士與公司就退費事宜協(xié)商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公司退還剩余費用。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私教合同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在私教離職的情況下,商家的違約行為將導致會員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xiàn),故張女士享有合同解除權。健身房“有權更換私教”條款排除會員主要權利,“會員單方解約應支付違約金”條款明顯加重會員責任,故上述條款屬無效格式條款,張女士行使合同解除權,無需支付違約金。法院最終判決雙方合同解除,健身房退還張女士全部剩余款項。
新京報記者 吳淋姝 編輯 楊海
校對 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