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日,新版《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施行。這是自1988年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出臺以來的第5次修法。
“未成年人保護有特殊性,也有專業(yè)性,建設專業(yè)隊伍需要花大力氣,也是一個長效工作。新版《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其中提出了要有專業(yè)性的公益機構(gòu)參與未成年保護,我覺得這也是對未成年人保護專業(yè)化、職業(yè)化的一個重要推動?!眿D女兒童權益保護律師李瑩說,涉未成年人的家暴和性侵通常發(fā)生在私密空間,也是社會痛點問題,新版《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在很大的層面上回應了這些社會關切。
李瑩曾代理過多個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的案件。2015年,在一個國家級貧困縣,被告人利用助學網(wǎng)絡平臺,以資助貧困女學生的名義,性侵多名未滿14周歲的受助女生。最終,法院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6年。
案件發(fā)生時,法律規(guī)定的性同意年齡為14周歲。在實際辦案過程中,李瑩和眾多法律人士發(fā)現(xiàn),很多性侵嫌疑人會利用14周歲這個年齡節(jié)點來鉆空子。為此,李瑩和她的團隊在2020年全國兩會召開之前,專門撰寫了相關建議提交給人大代表和政協(xié)委員,希望借此共同呼吁提高性同意年齡。
2021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提高了對猥褻兒童罪的量刑,并增加了一個新的罪名: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皩σ褲M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jiān)護、收養(yǎng)、看護、教育、醫(y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fā)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div>
李瑩說,這條規(guī)定有限制地提高了性同意年齡,即在特殊職責的情形下,性同意年齡提高至16周歲。這是對未成年人被性侵這一社會問題的積極回應?!胺墒且粋€需要不斷學習、理解和適用的過程?!?/div>
近20年,也是我們國家在婦女兒童保護方面法律和司法審判實踐發(fā)展、完善和進步最快的一個時期。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首次將性騷擾條款寫入法律,李瑩和很多關注婦女權益的法律人長期呼吁并推動,終于,2019年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成為了獨立案由,她代理了首案并獲得勝訴。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施行當天,李瑩為家暴受害人申請了北京市第一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5月末,李瑩把這些年來的辦案經(jīng)歷、所思所想以及當事人在這個過程的蛻變和成長結(jié)集為《走到春暖花開——一位女律師辦案手記》一書,這是國內(nèi)首本專門關于家暴、性侵、性騷擾的女律師辦案手記。當人們遭遇家庭暴力、兒童性侵、職場性侵和性騷擾的時候,李瑩說,她提倡有效的應對,及時報警,注意收集證據(jù),同時注意網(wǎng)絡維權的風險?!熬S權并不只是一腔孤勇,需要方法和技巧。我們可以表達憤怒,但是我們也要注意表達的合理限度。在情緒宣泄時,不能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div>



2023年5月27日,李瑩新書分享會。會中,一些受害者主動站起來發(fā)聲,分享自己的經(jīng)歷。新京報記者 朱清華 攝
“性騷擾”入法后的推動
新京報:您在書里提到“京城第一性騷擾案”,那是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首次將性騷擾條款寫入法律,這對這類案件有什么推動作用?
李瑩:大概2005年四五月份,一名美術老師在教室里被男性猥褻,之后她找到了我,我為她提供法律援助。我希望這個案子能對法律的執(zhí)行起到一點推動作用,并得到當事人的同意,因此我們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實施的第二天去立案,被媒體稱為京城第一性騷擾案,所謂的“第一”主要是指“禁止性騷擾”入法后的第一案。
當時立案需要填寫案由,我希望寫“性騷擾”,但我也知道性騷擾還不是一個獨立案由。法官建議我們以“一般人格權糾紛”為案由立案。在本案之前,全國已有上百起涉及性騷擾的相關訴訟,都因為沒有獨立案由,只能以一般人格權糾紛、名譽權糾紛等案由進行起訴、審判。
可是職場、高校發(fā)生的性騷擾不僅僅侵害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還有可能導致受害人輟學、被辭退甚至很難繼續(xù)在行業(yè)里工作,可能會影響到受害人的勞動權、職業(yè)發(fā)展等多項權利。我和很多關注婦女權益的法律人都希望性騷擾成為獨立案由,從而使那些被侮辱和被損害的受害人獲得完整且公正的保護,也一直在積極呼吁性騷擾成為獨立案由。
2005年這個案子,雖然最終還是以“一般人格權糾紛”立案,但它是我們的第一次嘗試和期許,我認為對推動法律的落實,推動全社會增加對性騷擾議題的關注和重視以及鼓勵受害人勇敢打破沉默,都非常有意義。
在每次法律法規(guī)的制定或修改過程中,我們都積極參與,提出基于實踐經(jīng)驗的修改意見。終于,14年后,2019年1月1日起,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正式列入民事訴訟案由。
新京報:2019年您又代理了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成為獨立案由之后的首案,這個過程是怎樣的?
李瑩:案件中,被告劉某是原告徐某的領導,在工作場所強行對徐某進行摟抱,徐某奮力掙脫將辦公室門反鎖才得以逃脫,之后她向單位另一負責人投訴,但未得到有效處理,負責人甚至說她是不是想多了。
這件事像一根刺一直刺在徐某心里,無法忘懷,后來,她決心起訴劉某,為自己討公道。我是她的代理律師,2018年8月我們的起訴案由還是“一般人格權糾紛”,在2019年1月1日新案由實施以后,我們馬上就申請變更案由,變更為“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得到了法院的許可,并在2019年的6月得到了勝訴的判決。
這個案子是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案由的首案而且勝訴,在司法實踐當中有示范意義。它基本上走完了所有的程序,包括管轄權異議,包括一審、二審、再審以及強制執(zhí)行,前后八百天。本案入選了2019年度的中國十大公益訴訟。
新京報:20年來,在性騷擾這個話題上,法律上有哪些根本的轉(zhuǎn)變?
李瑩:涉及性騷擾的立法進步還是非常大的。
在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中,反性騷擾首次入法,但這是一個專門性的法律,保護的主體是婦女。
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防治性騷擾寫入人格權編,從專門法進入到基本法,保護主體擴大為一般主體,即保護所有的性騷擾受害人,2023年1月實施的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進一步規(guī)定了單位、學校防治性騷擾的具體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
今年3月份,人社部等6部委又聯(lián)合發(fā)布了《消除工作場所性騷擾制度(參考文本)》,在法律落實上是一個巨大的進步。我們可以看到,涉及性騷擾的法律逐步由簡單化到體系化,由專門法到基本法。

2021年,李瑩(左一)為家暴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雙方正在簽署代理協(xié)議。受訪者供圖
見證《反家庭暴力法》的進步
新京報:反家暴的內(nèi)容占據(jù)了本書的將近二分之一,書里面提到了北京市《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后第一起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例。這個案例的經(jīng)過是怎么樣的,體現(xiàn)了哪些反家暴的法律進步?
李瑩: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該法里有兩項非常重要的機制也隨之實行:一是公安機關的告誡書制度,二是人民法院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
當天,我們前往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法院當即受理,此案成為北京市《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后第一起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例。
在提出申請的第14天我們終于拿到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裁定。它顯現(xiàn)出在《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初期法院對這個問題的審慎,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是72小時內(nèi)簽發(fā),如果緊急的話是24小時內(nèi)簽發(fā),但是對于我們第一個案子,用了將近半個月的時間才簽發(fā),這個結(jié)果并未出乎意料,法律是一個需要學習、理解和適用的過程。
幾年來,我們親眼見證了變化。一是保護令簽發(fā)率在逐步提高。二是簽發(fā)的時間越來越短。2022年,最快的一個人身安全保護令簽發(fā)僅用了六個小時,我們上午申請下午就簽發(fā)了。這是理念的巨大進步,是當事人和所有法律工作者共同努力的結(jié)果。
新京報:一些家暴受害人因長期遭受家暴,最終以暴制暴殺死對方,這類的案件在近年來的法律實踐中遇到過哪些問題,又取得了哪些進步?
李瑩:2015年3月,我作為溫州姚某以暴制暴殺夫案辯護人,開庭前幾天,恰逢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發(fā)布了《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這里面有非常好的先進理念,而且對實踐當中遇到的很多問題都進行了明確的規(guī)定。
其中非常重要的部分是,它規(guī)定了以暴制暴案件當中什么情況下屬于《刑法》規(guī)定的故意殺人罪中的情節(jié)較輕。其中就講到不堪忍受長期家暴,犯罪情節(jié)不是特別惡劣,手段不是特別殘忍的,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較輕。
在我們這個案子開庭前夕能看到這個意見,我真的是如獲至寶,馬上把它引用到我的辯護意見中,最后也被法院采納了。當時《反家庭暴力法》還沒有正式出臺,家庭暴力中的很多理念和知識很多人還不是很了解,所以我特別申請了專家證人到法庭上出庭,闡述家庭暴力的特征,分析家暴受害人的心理和處境,幫助法官理解家暴受害人的行為邏輯。
當時這個案件是公開審理,很多單位和公眾去旁聽,這其實也是釋法的一個過程。這個案子最后當庭宣判有期徒刑五年,也是全國涉家暴刑事案件審理中最早引入專家輔助人的案件之一。
新京報:有的家暴受害人,會選擇回到原來的暴力關系中,面臨這樣的情況,您是什么感受?
李瑩:要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愿。當事人愿意站出來發(fā)聲,我們要盡可能地支持,但是如果因為種種原因不愿意站出來,我們也不能責備。
家暴受害人搖擺反復,甚至又回到暴力關系當中,這種情況其實并不少見。有一個家暴案,我們給她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務,幫她離了婚。最后這個當事人還是回去了,我的同事當時就哭了。我跟同事說其實不用太難過,她回去并不是回到了原點。因為在整個案件辦理的過程中,雙方的地位關系已經(jīng)在變化,施暴人知道她的背后有我們,有法律和社會機構(gòu)做支撐,會有所忌憚。
“維權并不只是一腔孤勇”
新京報:我看到,在新書分享會上,有很多受害人會勇敢地站出來發(fā)聲,分享自己的經(jīng)歷,您覺得如果受害人讀到這本書,會給他們帶來啟發(fā)?
李瑩:一方面我還是堅持認為,受害人要勇敢地及時地站出來發(fā)聲,這個非常重要。比如說家暴,如果在早期的時候介入,那它可以被有效制止,不會形成最后所謂的“暴力周期”;性騷擾也是一樣的,如果受害人及時報警求助,在證據(jù)上可能會更加有力,若干年以后再起訴的話,直接證據(jù)可能會缺失,也可能過了訴訟時效,這樣就失去了勝訴的機會。
我提倡有效的應對,所謂有效的應對主要是:及時報警求助,注意收集證據(jù),注意網(wǎng)絡維權風險。
現(xiàn)在很多的受害人會選擇在網(wǎng)絡維權,這本書里面也提到過一個案子,受害人在網(wǎng)絡維權過程當中,用詞超過了合理的限度,她說對方是“強奸犯”,因此反被對方起訴,最后法院判女孩侵權,給對方賠禮道歉,還要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法院認為“強奸犯”這一表述超過了合理限度,未經(jīng)法院審判,任何人都無權認定他人有罪。
但這個案件的判決也體現(xiàn)了法官理念的進步,一是對受害人敢于維權給與了肯定和鼓勵,二是對受害人其他相關的情緒化表達,判決明確說明不能苛責,這也體現(xiàn)了法律的包容性。
新京報:您提到網(wǎng)絡維權有風險,用詞不當可能會被起訴,那在維權過程中,具體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李瑩:維權并不只是一腔孤勇,需要方法和技巧。
首先,實事求是,不能夸大或歪曲,事實就是要真實發(fā)生,而且最好是有相應的證據(jù)。
第二就是我們在維權的過程當中,要注意表達。我們可以表達憤怒,但是我們也要注意表達的合理限度。在情緒宣泄時,不能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如果超出了合理限度,被判侵權的其實并不少見。
新京報:20年來,社會觀念也有一些進步,比如關于完美受害人論,保護未成年人隱私等正被越來越多的人所熟知,您身為律師是否也有切身感受?
李瑩:感受很明顯,可能二十年前大家都不知道什么是家暴,到這些年來家暴成為一個熱點議題,原來可能還有很多的誤區(qū)和爭議,認為這是“家務事”,現(xiàn)在家暴零容忍已經(jīng)成為整個社會的共識。
多年前一個性侵案,我的當事人當時在網(wǎng)絡上受到了很多爭議,甚至很多人認為就是有性交易,當事人遭受的二次傷害很嚴重。但是現(xiàn)在大家都知道要注意避免二次傷害,如果有人提到完美受害人論,或者受害人過錯論的時候,會有人站出來反駁。
這本書里還有一個很重要的部分就是兒童性侵,前些年和現(xiàn)在的人們意識也不一樣。司法機關在辦理這類案件時,也越來越知道怎么樣去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原來辦理某個案件的時候,當?shù)毓矙C關會開著警車穿著警服出警,受害人的隱私會被暴露?,F(xiàn)在檢察院、法院、公安機關出臺相關的指導意見,明確規(guī)定要著便裝不能開警車。要求現(xiàn)場有女性辦案人員,一站式服務,一站式取證,不讓未成年人不斷地去陳述,這些變化都是實實在在的。
我的書名叫《走到春暖花開——一位女律師辦案手記》,這個書名本身反映的也是積極向上的狀態(tài)。我們承認困境是存在的,但是在這個過程當中,也有很多積極的進步和變化。
新京報記者 朱清華
編輯 陳曉舒
校對 賈寧